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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台灣房屋智庫執行長邱太煊分析,工業住宅因為取得土地便宜,因此如果真的興建為住宅,通常房價會比周圍一般住宅便宜兩到三成不等,這是最大的優點。另外就是工業住宅通常為了符合工業用途,房屋室內較寬敞,業者都不會提供隔間,而且建築設計上,室內高度高,建築承載力每平方米300kg,結構比一般住宅堅固。另外為了讓大型機台使用,所以室內樑柱少、格局方正,建商交屋時也多半以毛胚交屋,對於一些喜歡室內寬敞、想要完全自己裝潢的消費者來說,都是優點。

 

不過缺點就是,如果真的購買了,通常申請房貸時容易被刁難,無論是貸款成數或是利率,都會比一般住宅的條件差,而且因為是違法使用,所以也不能拿工業住宅申請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貸款,像是青年安心成家方案、住宅補貼等。

 

另外就是2006年台北市政府為了防堵建商違法興建工業住宅,特別規範乙種工業區的建築室內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(45.3),且各戶只能設立1套衛浴空間,因此大坪數又只有一套衛浴的情況下,購買者可能還得再次裝潢、再施工才比較符合實際使用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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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流抵契約」,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,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,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。「流抵契約」又稱「流押契約」、「流質契約」或「抵押物代償條款」,立法者對於「流抵契約」之態度,在96年物權編修法前後有所不同:
修正前第873條第2項規定:「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,其約定為無效。」依此規定,「流抵契約」為法律所明文禁止,其理由,係為保護債務人,免其因一時之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。
流抵契約之禁止雖源自羅馬法傳統,惟近代學說多主張其絕對的禁止規定過於僵化,反而有害於抵押物價值之極大化。換言之,若考量到對債務人或抵押人之保護者,無須絕對禁止流抵契約之約定,而僅須從其約定之內容予以控制即可,亦即藉由新修正之「清算義務」的要求即可達成禁止暴利行為之旨趣。
基於此,96年物權編修正將第873條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873條之11項並修正其內容,並再增訂第2項及第3項規定。
關於第873條之1規定,依第1項規定,當事人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所約定之「流抵契約」,係屬有效,惟此約定未經登記者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換言之,若該流抵契約未登記者,僅對契約當事人(抵押權人及抵押人)發生債權效力,若已登記者,則發生得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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