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查封法拍限制登記撤銷

法院投標室常在投標前幾分鐘,貼出某拍賣案號撤銷,讓在場投標人一陣唏噓,通通都做了白工。
原來是有些債務人,在最後一刻得到救援,提出現金經由執行法院清償抵押權本息及所應負擔的費用。
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 58 查封後,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,聲請撤銷查封。
拍定後,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,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,應得拍定人之同意。
萬一無法取得及時的救援,一次將債務全部清償,也並不是全無機會,可以與債權銀行協商,和債權銀行簽定增補契約後,由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暫緩拍賣。請留意:是暫緩、不是撤銷!債權銀行要看看債務人是否能夠履行承諾,萬一債務人又無力負擔的話,債權銀行只要聲請繼續執行就可以了,不必重頭再來一次。
其法源依據為強制執行法 10 條:實施強制執行時,經債權人同意者,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。
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。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,以一次為限。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,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,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實施強制執行時,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,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。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hou5712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